科田法
李氏朝鲜的田制。 李成桂灭王氏高丽前一年(1 3 91)颁布,以代替日渐废驰的田柴科。主要内容为:销毁原有田籍,按新贵族、两班官僚的等第分18科(等),在京畿道各授以相应数量的收租地(科田);在地方上以军田名义,分小量土地与当地的中小两班,均得永世享用。另在京畿以外各道设公廨田、衙禄田、军资田等,以其收入充作该地方政府之经费。 规定佃农(农奴)定著于耕地之上,缴纳租税、贡赋并负担兵役、徭役。科田法之施行有助于李氏朝鲜的中央集权;但它使私田不断扩大,国家支配的公田日益减少。 1 6世纪以后,科田与禄科(给禄)两制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