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社会扣除原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社会扣除原理 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在对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之前必须扣除社会共同需要的原理。 是马克思针对当时拉萨尔派主张的所谓“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一切社会成员”所提出来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全面、深刻地批判了这个机会主义纲领,科学地指出了社会总产品在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之前,首先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对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即为消费资料。但在把它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之前,还需从中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求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等设立的基金。只有作了上述六项扣除之后,剩余的社会产品才能用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劳动者中间实行分配。应该看到,社会扣除本身也还是为了劳动者的利益。马克思说:“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社会主义财政建立的各项社会基金(如补偿基金、扩大再生产基金、社会后备基金、社会消费基金、援外基金等)就是按照马克思所揭示的原理,通过财政分配实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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