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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足以使机动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害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已投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2)主观上出于故意。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实施本罪行为,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3)客观上表现为以各种方法对上述设备进行破坏,并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破坏程度轻微、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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