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课
中国历代政府对食盐产制运销所征的税。 食盐课税起源很早,战国时秦已设官征收盐税。但盐税的名称始见于《后汉书·百官志》。除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至唐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外,历代均对盐或专卖或课税。东汉除盐专卖之法,任民间制盐、贩运,官府在郡县置盐官征收盐税。宋代盐户的盐丁领取工本,替官制盐,按丁交官,名为盐课。后行引法,又向盐商发引收钱(粮)。 到元代,官卖引给盐商,令盐商赴场或就仓支盐。商人所缴引价亦名盐课。 盐户所缴税课,常改称灶课。 明代相沿未变。清代盐课分为三种:向制盐户征收的称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的称引课,又因引课为盐课的主要项目,故又常称正课;各项附加税和其他的苛捐、规费等统称杂课。咸丰以后,又另征盐厘。 1913年北洋政府以盐税作外债抵押,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称盐余。1932年,国民党政府将盐务范围内的各种土地租课(包括灶课在内)归并为场课。封建社会,盐税收入不断增加,成为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税。 抗日战争前,盐税成为国民党政府仅次于关税的第二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