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著手中止,即行为人已经著手犯罪行为,继之主动放弃犯罪行为。 另一种是实行中止,即行为人已经实行犯罪行为,继之又以自己的积极行为防止其后果的发生。这两种犯罪中止有三个特点:(1)中止行为必须是出于行为人内在的主动原因。 根据这个特点,具有三种情况之一的就可叫做自动中止。 ❶ 行为人在心理上没有受到外部的障碍而主动中止行为。 ❷ 尽管有外部障碍的事实存在,但由于行为人并不知道或误解了所存在的外部障碍而主动中止。 ❸ 行为人不是由于悔悟而自动中止犯罪行为,也可成立自动中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为是自动中止: ❶ 行为人尽管未受到物质上的障碍,而在心理上发生因外部障碍的强制而中止行为。 ❷ 本来不存在外部障碍的事实,误认为有此障碍而中止行为。 ❸ 行为人预见障碍无法排除而中止行为。(2)必须中止实行。 即行为人在实行中抛弃继续实行的意思而自动中止行为。如果只是暂时停止行为,就不能认为是自动中止。(3)在实行终了后以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如果不能防止结果的发生,应该成立既遂罪,在量刑时可以作为减轻罪责的参考。对犯罪中止的惩罚,我国刑法认为,中止犯用主观努力减少了社会危害性,恶性明显减弱,故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