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退休金制
有些国家对在民族解放运动和生产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者退休后,给予某些特殊优待。 实行特种退休金制度的,主要是苏联和部分东欧国家。苏联在特种退休金办法中规定,在革命工作、国家工作、社会工作和经济工作中,对国家有特殊功绩者,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可以发给特种退休金。特种退休金分为三个等级按月发给,即全苏级200卢布,共和国级120卢布,地方级60卢布。此外,苏联还规定:有50年党龄者,每年增发两个月的退休金;有30~35年党龄者,增发一个半月的退休金。 南斯拉夫规定,1941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人民英雄和参加过西班牙内战的老战士,共2.9万多人,退休后的退休金全部为原工资的100%。保加利亚也规定,对曾为争取人民政权而斗争的卓越战士和解放后为国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长会议发给特殊贡献退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