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特别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特别程序 特定案件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它系非讼程序;相对于单一的独立程序,它系几种独立程序并合的程序。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某些特定案件,这些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见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另一类是非讼案件。非讼案件又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见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见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只有上述案件才能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❶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涉及权益之争,也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申请人请求法院对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和判定。 特别程序与通常程序的联系 这种联系表现在:第一,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有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的争议,即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很多国家都有特别程序的规定。如在德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案件的简易迅速进行而设立的程序,如证书诉讼、票据诉讼、督促程序等;另一类是由于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质需要,特别处理而设立的程序,如家庭事件程序、亲子事件程序、抚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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