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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15日国家物价局颁发。
为使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物价检查所暂行规定》规定,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所为物价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物价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纪律案件的职权。
全文14条。对于审理物价违纪案件的指导原则、基本要求,案件受理范围,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的审批权限,物价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案件审理的文书档案制度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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