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油特别税
以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征收这种税对节约烧油、缓解国家的石油供需矛盾,调节由于油、煤比价不合理而造成的企业经济利益上的差别等具有重要作用。财政部1982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确定:这种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 采取每吨征收固定税额的办法征税。 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缴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的,不再征收这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