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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和。
杜牧《寄内兄和州崔员外十二韵》:“光尘能混合,擘画最分明。”法律名词。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搀杂合并,不能识别,或虽能识别而分离的代价过高的法律事实。
如甲、乙两人所有之小麦互相混合。在法律效果上,混合与附合并无区别,因此,法律规定对混合准用关于附合的规定。参见“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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