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波兰林业监察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波兰林业监察立法 波兰1991年《森林法》规定,国有林由国家环境保护、天然资源和林业部监察,民有林监察由地方区政府负责。主要监察内容为:(1)采伐迹地必须在2年内重新造林。(2)危及到森林存亡的森林灾害是否消除。(3)按规定进行幼林抚育、间伐和疏伐。(4)林分改造和转变。(5)防止林火措施。监察机关有权指出缺陷和提出建议。若不予答复和不加改进,监察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和按规章处理。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