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币公债处理办法
国民政府在使用金圆券代替法币时,对旧发法币公债的处理政策。 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后,由于受战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财政入不敷出,为挹注财政需要,国民政府采取了通货膨胀政策,导致法币发行急剧增加,法币形同废纸。1948年8月,乃宣布以金圆券替代法币,规定法币与金圆券的兑换比例为3000000∶1。 与此相适应,提出了“法币公债处理办法”。该“办法”将不同年份的法币公债分别加乘若干倍,最高加乘27000倍,最低加乘1000倍,然后再按3000000∶1的比率折合成金圆券偿还。 但在金圆券实行后的极短时间里,金圆券的发行增长更快。在这种情况下,1949年3月,国民政府又提出“整理旧发债券修正办法”。 “修正办法”规定在前次加乘的基础上再各加乘50倍,这样,最高的可加乘135万倍,最低的可加乘5万倍,然后仍按法币与金圆券比率折算偿还。表面看,对法币公债持有人因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给予了很多的补偿,但按实际币值计算,其补偿是远远不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