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国行政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国行政法院 法国解决行政争议,行使行政审判权的组织。法国行政法院尽管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专门审判机关,具有司法性,但它却隶属于行政系统。法国行政法院按管辖权限的大小,可以分为专门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前者只对特定的行政事项具有管辖权,如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法院。后者管辖的行政争议范围广泛,凡不由专门行政法院管辖的争议,都由其管辖。普通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三级。地方行政法庭对行政争议有普遍的管辖权,凡不由其他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都由它管辖。 最高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在法国行政法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法国行政法的许多重要原则、制度、观念都是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中确立的。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是国家参事院,它创建于1799年。在1872年以前,国家参事院只是国家元首的咨询机关,对行政案件只能审理,提供解决方案,无权独立作出判决。1872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一项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委任审判权,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而不是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进行审判。从此,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但此时,当事人在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诉前,必须先向部长申诉,对部长的决定不服才能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诉。1899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中确立了一项原则: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而无需先向部长申诉。从此以后,最高行政法院对于行政争议案件,取得了完全的管辖权。这标志著法国行政法院体系的完全建立,法国行政法也随之逐步发展、完善起来。根据1953年的行政审判组织条例和公共行政条例的规定,一切行政诉讼案件,凡法律没有规定由其他法院受理的,都由地方行政法庭管辖。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权限,以法律规定者为限,故其成为特定权限的行政法院。1963年的判例,1980年的法律和1987年的法律对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权限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最高行政法院现设下列职位: 最高行政法院具有以下职能: 上诉行政法院 法国专门受理地方行政上诉案件的行政法院。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每年收到的上诉案件激增,很多案件积压二三年尚未及处理,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87年12月31日的行政诉讼改革法设立了5个上诉行政法院,分担最高行政法院大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每一上诉行政法院所管辖的地方行政法庭的数目不等,海外省的几个地方行政法庭,都受巴黎上诉行政法院管辖。上诉行政法院院长由最高行政法院的一名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担任。地方行政法官被任命主持上诉行政法院工作时,同时被任命为最高行政法院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上诉行政法院的职权为受理不服地方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但地方行政法庭的以下三种上诉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辖: 地方行政法庭 法国本土和海外省的地方行政审判机构。它由拿破仑时期各省设立的省参事院演变而来。法国本土现有26个地方行政法庭,以所在地的城市命名。海外7个省各设立1个,全国共33个。行政法庭由于工作量不同,规模大小也不一致。每个法庭至少设1个审判庭,有的设2至3个。巴黎行政法院分为7个组,每个组设2个审判庭,每个审判庭设1名审判长,3名行政法官(其中一名行使政府专员职务)。案件的判决原则上由3名行政法官(包括审判长)合议作出。某些简单的行政案件,可以由1名行政法官单独判决。行政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审理行政案件,此外也有咨询职能,但不像最高行政法院那样有专门处理咨询事务的机构,而是咨询、审判职能由同一机构行使。 行政争议庭 法国海外没有建省的领地内受理行政诉讼的机构。由于海外领地或已独立,或已建成海外省,现在的行政争议庭只存在于瓦科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以及马约特群岛。行政争议庭在审判的独立性和职权上都不及行政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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