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治安管理处罚担保人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担保人制度 在治安管理中,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拘留处罚的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由于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出具担保证明,而使拘留暂缓执行的制度。 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立即付诸实施,比如处以罚款的,应当马上交罚款。这一点与司法行为不同,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不应执行。虽然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应当马上实施,但同时法律又赋予公民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一旦执行便不可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允许有条件的暂缓执行。比如,罚款的决定,虽然公安机关可以马上执行,但由于可以恢复原状,即当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有误时,可以把罚款退还。而对于拘留处罚,一旦执行便无法挽回。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律规定了担保人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实施担保人制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有固定住址的下列人可以担任担保人: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裁决拘留的人不阻碍、逃避行政复议或诉讼,并随时听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如果被裁决拘留的人有阻碍或者逃避刑罚,担保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负责限期找回被担保人。担保人故意放纵或者指使被裁决拘留的人阻碍、逃避复议或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以教唆他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后,亲自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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