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经济事务的权利。我们党和政府一向坚持民族平等,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济自治权利,并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和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并“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还规定:在国家计划和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并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对地方的财政收入自主安排使用等等。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依法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根据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行使经济自治权利。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