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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府实业部会同内政部于1931年6月颁布《渔业警察规程》,共17条。其中规定,渔业警察的职责为:(1)缉拿海盗,保护渔民安全;(2)维护和执行政府颁布的保护水产繁殖和取缔渔业的命令,处理有碍渔业秩序情事诸端;(3)制止越界捕鱼者;(4)接收天气测候报告,如发生暴风应用紧急信号警告渔民。规程还规定,各渔业区域及视情况设置渔业警察局、所,办理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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