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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国林业公会设立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林业公会设立立法

1916年12月,民国政府发布《林业公会规则》,共17条。主要规定:(1)凡乡村居民为保护现有森林,恢复荒废林野,或欲育苗造林的,可设立林业公会;林业公会,一村须设立一所。(2)有林野的、有田地的或能任会内公共事务及劳役的,均可充公会会员。(3)公会设置会长1人,可由殷实绅董或村长担任;会员职务,由会长指派。(4)设立公会时,须备呈请书,呈请县知事核准,农商部备核。(5)公会所需育苗造林地亩在所在区域内有官荒山野的,可依照森林法规定呈请无偿给与;凡村内公有林野,可作公会育苗造林之用;会员可将私有山野附入公会做育苗造林之用,其收益分配方法,由公会规约确定。(6)公会所用特别种子或苗木,可呈请林务机关发给;农商部亦可便宜价格发给公会种子或苗木。(7)公会育苗造林有成绩时,由农商部核奖;公会每年终应将本年营林情况呈报县知事。(8)会长会员不得有妨害公事的行为;公会发现盗窃或焚烧森林情况时,应立即向主管官署告发,依法严办;会长会员违背本规则规定,未经核准设立公会,或有妨害公事行为的,可由公会会议,罚金2元至20元,充公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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