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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国战区合作组织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战区合作组织立法

民国经济部1939年10月18日公布《战区及接近战区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抗战战区及接近战区合作社在所在地主管机关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向省主管机关呈请临时登记。(2)战区及接近战区合作社社员认购社股,可按实际情况分期缴纳。但成立时第一次应缴纳数额不得少于所认股金总额1/10。(3)战区及接近战区合作社可由社章规定监事为一人。合作社可单独或联合设立办事处。(4)临时登记合作社,其理事、监事的职务、住所及各社员认购社股遇有变更时,可免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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