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强制造林措施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强制造林措施立法 1943年,民国政府农林部公布《强制造林办法》。规定:(1)地方造林以乡(镇)林场为单位。每一乡(镇)林场至少须有苗圃3亩,每年培育苗木至少2万株。各乡(镇)林场每年至少应造林5000株,每一户每年至少植树3株。(2)私有宜林荒山隙地由地主自行造林,限定造成期限为:不满200亩为2年,不满500亩为3年,不满2000亩为4年,2000亩以上的,每年至少造500亩。(3)宜林荒山隙地,如地主不愿造林,加重征收地税。(4)地主无力造林时,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可代为造林,其收益2/10归地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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