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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典籍中提示的对断狱之官的要求,即用中正态度,听取讼诉两方的言辞,鉴察虚实真伪,以求正确判断,使民事得到治理。
《尚书·吕刑》:“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乱,取其反意,即治理。
孔颖达疏:“民之所以得治者,由典狱之官,其无不以有中正之心,听狱之两辞,弃虚从实。实者得理,虚者受刑。
虚者不敢更讼,则刑狱清而民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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