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比荷卢统一商标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比荷卢统一商标法 比荷卢三国统一商标制度的一项专门法律。 1962年3月19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3国在布鲁塞尔根据其缔结的商标公约而制定,197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共4章38条。 主要内容包括:(1)构成商标的条件。凡以名称、图案、标记、印章、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包装以及任何其他用来识别某一企业商品的记号,均视为个体商标。 对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欺骗公众的商品商标,与驰名商标相混淆的商标,和相似商品相似的商标,均不能取得商标权。如无违反民法的有关规定,姓氏也可用作商标。 (2)商标注册手续。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不注册的商标可以合法使用,但没有专用权。 申请“比荷卢”商标注册时,可以按统一商标法向统一商标局申请,也可以按马德里协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统一商标局只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注册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期也为10年。如果商标从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没有使用,或者在有效期内连续5年没有使用,都可以导致注册被撤销。 (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统一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所有人享有的禁止权: ❷ 一切在经济流通中无正当理由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标记,以致可能损害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行为。(4)商标纠纷的法律适用。 比荷卢三国法院都有权受理比荷卢商标纠纷案,但如果案件涉及到对统一商标法的解释,则必须提交到“比荷卢法院”。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各国可以适用本国的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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