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检察机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检察机关 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由于社会制度、国家形式以及历史传统不同,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及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也各有特点。 在西方国家中,法国的检察机关起源较早,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较有代表性。它起源于中世纪时期代表国王利益参与民事诉讼的“国王代理人”。13世纪中叶,代理人的职权进一步扩展到刑事领域,即代表国王接受对犯罪的告发,进行侦查、起诉,在法庭上支持控诉,并监督法院的审判。至17世纪路易十四(1645~1715)时期,定名为总检察官,下设检察官于各级法院。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继承了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建立起来的检察制度。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法典》全面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确立了法国检察机关的基本体制。从总体上讲,法国的检察系统隶属于政府的司法部,担当著行政权制约司法权的角色。在各级法院中,除治安法院外,均设检察官。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上诉法院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若干人;初级法院设检察官1人。总检察长和所有检察官均由总统根据司法部长的推荐任命。总检察长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法国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的原则,下级检察官必须执行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各级检察官必须执行总检察长的命令。检察官依照法律独立执行职务,不受任何干涉。检察官的主要职权是: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根据列宁关于“法制应当是统一的”思想,建立起社会主义类型的检察机关。苏联的检察机关与西方国家相比,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既不属于行政系统,也不设在法院,而是直接隶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就法律地位而言,与政府、法院平行。第二,检察系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各级检察长由总检察长直接任命或批准任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下级服从上级,所有检察机关统一服从总检察长的领导和指挥。第三,除指挥侦查、提起公诉、司法监督等传统检察职能外,苏联检察机关还具有“一般监督”的职能,即对政府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对于违法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有权提出抗议。苏联检察制度的这些特点,曾为东欧和亚洲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效仿或借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于1995年10月18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该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代表俄罗斯联邦对俄罗斯现行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联邦机关统一的集中体系。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由联邦总检察院、联邦主体的检察院和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检察院、市、区检察院和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检察院组成。联邦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根据总统的提名任免,以下各级检察长均由总检察长任免。总检察长向俄罗斯联邦会议两院和总统报告工作,下级检察长对上一级检察长和联邦总检察长负责。检察院的职权主要是: 在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始建于清朝末年。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和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先后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等法律,效仿大陆法系国家“审检合署”的体制,规定在各级审判衙门内分别设置专门的检察机构,其职权为“搜查处分”,提起公诉,监督审判及裁判之执行等。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继续沿袭“审检合署”的体制。国民政府1932年10月颁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内设检察署,署设检察长;其他各级法院设检察官若干人,以一人为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之职权为“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等。现在台湾省的检察体制,自1980年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以后有如下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机关是伴随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诞生的,是运用列宁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的思想,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监督机关(见人民检察院)。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