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最早于1978年底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全面提出。有法可依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只有重视立法工作,才能做到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必须使全体公民明确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从而有法可守,有章可循。 有法必依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要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把纸上的法律条文变为社会的现实。 否则,法律再多再好也没有实际意义。执法必严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只有保持社会主义法律的严明性和严肃性,才不会压制民主,放纵敌人。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只有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片面强调或忽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