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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表明。
正:治罪。典刑:法律。依法公开处置。旧时多用于处决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
(宋)吕颐浩《辞免赴乞纳节致仕札子》:“如是托疾,自当明正典刑,如委实抱病,伏望天慈,放臣闲退。”(明)臧懋循《元曲选·关汉卿〈鲁斋郎〉四》:“圣人大怒,即便判了斩字,将此人押赴市曹,明正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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