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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然公园法》第2条规定:(1)自然公园指国立公园、国定公园及都道府县设立的自然公园。(2)国立公园系指由环境厅长官规定的,足以代表日本景观的杰出的自然风景区(其中包括海中的风景区)。(3)国定公园系指由环境厅长官规定的,次于国立公园的优美的自然风景区。(4)都道府县设立的自然公园系指由都道府县长官指定的自然风景区。(5)公园计划系指为保护和利用国立公园或国定公园的规定和设施的计划。(6)公园事业系指执行公园计划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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