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系血亲
【释文】: 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亦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如同胞兄弟姐妹及其子孙,从曾祖父再下推四代;父兄弟姐妹及其子孙,从祖父下推四代;祖父兄弟姐妹及其子孙,从曾祖父再下推四代;曾祖父兄弟姐妹及其子孙,从高祖父再下推四代(高祖父兄弟姐妹已包括在内)。为确定亲族关系的远近,需将旁系血亲排出如下序列:第一旁系血亲:本人兄弟姐妹及其下三代子孙;第二旁系血亲:父兄弟姐妹及其下三代子孙;第三旁系血亲:祖父兄弟姐妹及其下三代子孙;第四旁系血亲:曾祖父兄弟姐妹及其下三代子孙。上述旁系血亲均以父方记述,在叙述亲族序列时,母方同例,仍以本人为基准,推衍母方直系长辈及其有限后代。 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