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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两种情况:(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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