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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府派民户养马以供军用的制度。
王安石推行新法,从熙宁五年(1072)起行户马法,将官马全部分派给民户牧养,养马户可免缴折变缘纳钱(税名)。分派养马匹数,按各户资产多寡决定,不足之数自陕西购补,或给价由民自购。
还规定了马匹病毙的赔偿办法。
先试行于开封府,后推行于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各路。
哲宗即位(1086)后,因保守派的反对而被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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