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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末起按户征收的税。
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操平袁氏入邺(今河北临漳邺镇),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三国志·魏志·武帝纪》)为曹魏租、调制之始基。
晋户调规定:户主为丁男的,每年应纳绢三匹,绵三斤;户主为妇女或次丁男减半。
边郡则缴三分之二,远的只缴三分之一。
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布一匹或一丈。北魏北齐北周及隋行均田制,都征“调”,惟改按丁口计量。
至唐行租、庸、调制,仍按户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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