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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计口配售食盐的制度。
洪武三年(1370年),令民输米佐军食,官给盐偿之。每户大口每月给盐一斤,小口给盐半斤。永乐二年(1404年),因大明宝钞贬值,按户口配售食盐,每年大口纳钞十二贯,支盐十二斤,小口减半。正统(1436—1449)以后不再支盐,但仍征食盐钞,折米或折银、钱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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