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司法部制订,1987年10月22日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各地试行。 王要内容:(1)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2)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定编定员,律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制度。 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识、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3)对各级律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凡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均可参加律师专业职务的评聘,兼职律师、特邀律师不许评聘律师专业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