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 共分6章26条。第一章总则6条,明确建立经济特区的目的及特区企业和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规定特区为客商提供的广泛经营范围和设施保障,规定特区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注册和经营5条,规定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时,注册和经营的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三章优惠办法7条,规定特区在客商占用土地、进口机器设备、缴纳税款、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四章劳动管理4条,规定特区企业在雇用职员和工人、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奖励办法、劳动保险、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所必需遵守的原则。 第五章组织管理3条,明确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应行使的职权及在珠海、汕头设立必要办事机构的规定,并强调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及其业务范围。第六章附则1条,强调本条例报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