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坟地所有权之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坟地所有权之争案 坟地所有权之争案此案发生于1920年夏。山西省方山县地方审判厅受理了一起有关坟地所有权之争的案件。原告甲女的父母终身无嗣,虽有同族,也早就分居他县。而且仅有甲女一人,甲女出嫁后,其父母于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先后病故,并买有坟地,即经甲女与其夫亲自进行合葬,后来甲女虽随夫移居他县,但每年按节来坟祭奠,只是坟地的契据早已遗失。甲女称墓内葬有双骨可为凭证,并且还记着墓内的镇砖镇瓦是什么样子,要求掘墓验砖瓦寻证,倘有虚情,情甘认罪。被告乙男称此坟地是其祖于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向郭姓所置,并有地契为据。但此契载地有六亩,已转卖刘姓四亩,余下二亩即此坟地,契载地的亩数与地名均与讼争的坟地相符,只是此契曾经传给何人,契内没有写明,且查买地人刘姓,已转卖,又转经多人中间,各契每多遗失无稽,现在坟地内有墓六座,乙的证人丙称,前清同治八年(公元1869年)始开葬二墓,其余四墓是历经光绪各年渐葬的,历时很久,曾未经该甲女阻葬,现在该甲女出来告争,实是误争。乙男并称,门墓内均葬单骨,可以开坟验骨,如有虚假,也甘认侵占之罪,方山县地方审判厅对此案颇多疑问,(一)甲女的告诉是否有效。(二)甲女要求掘验,应否允准?掘验若虚,甲女是否有罪,如有罪,是科以诬告罪、或者发掘坟墓罪,还是发掘坟墓而损坏遗体罪呢?(三)乙的契据应否有效?(四)乙请掘验若属虚,是否即犯侵占罪,还是犯其他罪呢?山西高等检察厅将这四点疑问转询大理院解答.大理院批示:“甲、乙如果明知地非己有,而又有欺罔官厅,使陷错误的行为,应依刑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处断。否则均不为罪。” ☚ 要求领回犯罪用品案 索还房产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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