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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常赦不免”。
在一般赦免的情况下,对某些犯罪仍不原宥或不完全原宥。北周、隋称常赦不免,唐律因之。大历十四年(779)改称常放不原,后世沿用。适用对象是:❶ 恶逆;❷ 谋反、谋大逆、杀从父兄弟、小功尊属、造畜蛊毒;❸ 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❹ 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受财枉法;❺ 杀人应死,会赦免死者,移至千里之外居住。此外预知将有大赦而故意犯罪的,亦属不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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