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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制定或修改宪法而专门召集的议会会议。
它不同于“制宪会议”,“制宪会议”不具有议会性质。最早的制宪会议,是1787年,美国13个州在费城召开的修改《联邦条例》的会议。
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参加三级会议第三等级代表宣布自己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民议会,而后又宣布国民议会为制宪议会。制宪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制定了1791年法国宪法。
召集制宪议会(或制宪会议)制定或修改宪法的做法,后为其他国家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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