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教学法
研究小学常识科教学的原理和方法,分科教法之一。 中华民国时期,小学常识科包括社会、自然两种。后来,又有所变化,小学低、中年级没常识科,并决定常识科包括社会、自然和卫生的基本常识。高年级设包括公民、历史、地理等知识在内的社会科和自然科。这一时期的常识教学法,也就是历史教学法、地理教学法和自然教学法等这几门学科的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停授公民课。1950年教育部印发的《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初稿》规定,小学低年级不设常识,1~2年级的社会、自然卫生等常识,在各科中随机教学。 中年级设常识,高年级设政治常识、历史、地理和自然等科.1952年,又规定小学1~3年级不设常识,教师应将自然、社会常识在语文及其它各科教学和课外活动中联系进行。4~5年级设自然历史和地理3科。 1955年教育部明确规定小学1~4年级不设常识,5~6年级设历史、地理和自然3科。自此,常识教学法已随小学教学计划的改变而消失。 一般统称为常识的小学历史、地理、自然等科的教学法,已分别为历史教学法、地理教学法和自然教学法等所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