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巴林渔业许可取消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巴林渔业许可取消立法 巴林《有关捕捞规定的第5号法律的法令》第10条规定,如果渔业资源局发现使用渔船对渔业资源有危险或有害,或者使用鱼栅对在同一地区的其他鱼栅或对整个渔业资源有消极影响,渔业资源局可拒绝批准渔船或鱼栅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资源局也可以由于某些渔业利益的原因在它认为适当的时期内,拒绝办理许可证更换,取消或回收许可证。有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此结果通知书后15天内,在主管法庭上就上述事宜投诉渔业资源局的决定。第11条规定,许可证应以渔船或鱼栅所有人的名义颁发。这些许可证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被取消:(1)如果渔船或鱼栅的所有权从持许可证人转让给非巴林公民,除非渔业资源局根据持许可证人按本法条款的申请批准这样的转让;(2)如果渔船的登记取消;(3)如果渔船或鱼栅的项目已经改变,与原登记的不符,除非渔船所有人或鱼栅所有人在这些变更发生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这些变更通知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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