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共20条。主要内容:(1)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2)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如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3)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8)企业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9)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现有企业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0)对有名称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名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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