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我国对屠宰几种规定牲畜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设置屠宰税税种。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开征此税。 1973年税制改革时,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对征收工商税的企业屠宰牲畜,不再单独征收屠宰税。 现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屠宰牲畜的集体食堂、其他单位或个人,征税范围主要是猪、羊、菜牛三种,对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失去耕作或运输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宰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征税办法,屠宰税原来用4%的比例税率,按照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 现采用固定税额,按头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