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
【生卒】:1902—1978 美国法理学家,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倡导者。 他一生任教46年,长期担任哈佛法学院法理学讲座教授。他认为,实现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维持社会良好的秩序;在于满足人们欲望、要求和利益的同时,尽量避免减少摩擦。他说,实现法律这些价值,必须经得起理性的检验,否则,就不能充分证明法律的干预是合理的。只有用理性来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才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标准。其著述内容非常丰富,所著《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和《法律的道德性》(1963)等著作,被誉为欧美法学界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