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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克罗尼西亚《渔业区管辖权法》第204条规定,在民事没收诉讼结束前,被扣押的渔船、渔具、家具、附属物、备品、货物和渔获,或上述物品的任何部分,在法院得到满意的付款保证书或其他担保时可自行酌处予以释放,但担保的价值至少与扣押财产公平市场价值相等。该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的条件是法人向下令没收的法院交出财产,并不损其价值,或者也可以根据该法院命令支付相应于这批财产的货币价值。如果这类付款保证书或其他担保条件没有履行,当事人和担保人意见相抵触,根据法院的决定将恢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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