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全损
又称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 保险标的事实上已经达到完全损毁或灭失的损失。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四种:(1)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货物遭遇大火被全部焚烧;船舶遇难,货物随同沉船沉入海底灭失。 (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原有用途和价值。 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泡变成硬块;牛皮被海水浸蚀,腐烂发臭。(3)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例如,战时货物为敌对国所捕获或没收。(4)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国际惯例为半年,我国海商法规定为2个月)仍无消息。 保险标的物发生上述情况,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