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本案发生于嘉庆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案犯侯明远,因抢夺段鸣格银两,计赃一百二十两,并用铁尺拒捕,打伤段鸣格,伤口后来平复。罪应处绞刑,因于未破案以前,侯明远之妻弟卢昆将其拿获,并到官自首,对此如何量刑,初审此案之直隶总督请示刑部意见。刑部认为,妻之兄弟系外姻无服之亲,法律规定,无服之亲首告到官,例得减等处罚,侯明远用铁尺拒伤事主,系“侵损于人”,不在自首之列,因此依“凶器伤人”例判处侯明远充军,免于刺字。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