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
指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和委托代征代收单位(人)代征(收)税款时使用的一种征收凭证,也是纳税人的完税证明。 完税证包括通用完税证、专用完税证、征收小额税款的限额完税证和实行定额征收的定额完税证。完税证一般适用于在集贸市场、农村、边远地区征收零星税收。用完税证收取的税款在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汇解时,需填用汇总缴款书。完税证的格式、联别由省级税务局设计。 内容一般包括税种、税目、品目、征税数量、收入额、应纳税额、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等。使用完税证收取的税款须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汇总解缴入库,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应按日存入有条件办理存款业务的信用社,并按规定期限、额度办理票款结报和解缴。 完税证不能移作它用,也不能用其他票证代替完税证自收或代征税款。对完税证需严格管理,顺号使用,顺号结报,严格领用、缴销、结报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