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
中国调整契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行政法规。 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4月3日政务院公布施行。1954年6月11日财政部奉政务院批示作了修改。 共17条。 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条例完纳契税。(2)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3)税款缴纳。缴纳契税,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后3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并按当地政府规定交款期限缴纳契税。 (4)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纳税额2倍或3倍罚款。逾期不交纳税款的处以不超过应纳税额的50%的滞纳金。 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业,或冒名补契投税者,除没收已交税额外,并送人民法院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