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大清商律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大清商律草案 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由修订法律馆在宣统元年《商律草案》基础上修订。其中,第二编“商行为”部分内有损害和生命保险;第七章为“损害保险营业”,分总则、火灾保险营业、运送保险营业三节;第八章为“生命保险营业”,明确“损害保险业者谓担任填补因偶然之一定事故而生之损害为业者也”,“生命保险业者谓担任关于人之生死支付一定之金额为业者也”。其内容主要有:保险证券记载事项、保险标的利益、责任与除外责任、保险价额的确定、契约之缔结、失效与解除、赔偿与索赔时效等。此法因清皇朝的覆灭而未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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