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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的法律。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2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还就设立外资企业的原则、企业申请登记制度、经营管理、劳动管理、税务、外汇、会计、经营期限以及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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