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在我国的销售价格
合营企业在我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我国国家规定价格,实行按质论价,收取人民币。 合营企业制定的产品销售价格,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合营企业自行制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参见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除上述规定外,国家计委1987年10月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以产顶进的产品规格、性能、交货期和技术服务、培训应符合国内用户的需要,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鉴定,确认达到同类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原则上价格不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