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
信用证的一种。 为某种事项不发生而由进口商开证银行向受益人签发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为使受益人避免进口商不履行付款责任而签发的,它具有银行履约保证书的作用。如果申请信用证的进口商没有履行合同,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从开证银行获得支付。备用信用证也可以用作对受益人向进口商提供贷款的支持,即受益人可以直接向进口商贷放资金,或先发货而经过一定时期后支付。 若进口商拖欠支付,受益人仍可凭以从开证银行获得支付。开证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需经进口商填写备用信用证申请书,经有关签字人签名后,由开证银行签发。 备用信用证源于美国。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得出具保函,因而许多美国银行相继以备用信用证的方式来代替保函。 这种做法逐渐推广到欧洲,随之又扩展到世界各地。“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修改本中,开始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从此,使用备用信用证需同样遵守此“统一惯例”的规定。该类证适用于贸易支付及其以外的如借、垫款时,担保借款人到期还款等多方面;本类证无货物保证,只凭受益人交来说明开证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