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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内加尔《关于组织塞内加尔金枪鱼汛期捕捞的法令》第3条规定,塞内加尔罐头厂接收的鱼的规格标准为:黄鳍金枪鱼3.2公斤以上;肥壮金枪鱼3公斤-3.5公斤;鲣鱼1.5公斤以上。第4条规定,在卸到岸上的渔获物中允许有一定比例的鲣鱼。这一比例各年不同,通过渔业部长的决定确定。黄鳍金枪鱼和肥壮金枪鱼重量比例合并计算,与金枪鱼委员会规定的比例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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